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2015年)8月31近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  

《意见》明确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工作是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走访当地群众、比对公安机关走失人口库和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发布协查通报等方式,核查有疑似走失、被遗弃、被拐卖情形的流浪乞讨人员身份信息;要在一个月内免费采集比对新增滞留人员DNA血样,对现有滞留人员要尽快组织免费采集比对;要及时向救助管理机构通报家人走失报案信息和及时受理、答复救助管理机构提交的协助核查申请等。

救助管理机构要通过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等适当形式,为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发布寻亲公告;要及时将公安机关通报信息与站内受助人员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同时为来站寻亲人员提供查询便利和帮助。对难以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还要经常与其接触、交流,以便于及时发现地名、人名、口音等关键线索。

《意见》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流浪乞讨人员的照料安置工作作出了规定。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无法查明身份信息、在站救助时间超过10天的滞留人员采取站内照料、站外托养、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料安置。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救助场所和设施设备,通过引入专业护理机构等方式开展滞留人员站内照料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缺乏必要设施设备的,要审慎选择能满足滞留人员需求的托养机构,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实施站外分类托养;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要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安置。

此外,《意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对滞留未成年人的照料安置工作提出专门意见,要求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临时监护职责,通过提供站内照料、委托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等方式,为滞留未成年人提供符合身心、年龄等特点的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不得将其托养至养老院、敬老院等成年人社会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