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汉的生命尊严为何被轻视
时间: 2018-07-25
近日,哈尔滨一刑满释放人员和其朋友,因为和家人吵架心情不爽,决定“打个人出出气,解闷儿”。于是他们将怒气撒在一名熟睡的流浪汉身上,经过两轮暴打,流浪汉头部受重伤,而两名施暴者被判行政拘留15天。这看起来是个“轻判”,激起了网友的不满,也让人不禁反思为何流浪汉的生命尊严如此被人轻视。
哈尔滨殴打流浪汉的两名施暴者手段非常残忍:事发当晚,流浪汉李永武在一家银行的ATM机房熟睡。晚上9点30分,他俩走进ATM机房。其中一名黑衣男直接抡着啤酒瓶就朝着李永武面部砸去,由于用力过猛,施暴男子的啤酒瓶两度脱落。在猛踹李永武数脚后,施暴黑衣男走出ATM机房,并在屋外的玻璃门处观察。整个过程持续1分30秒。
随后,这两名男子9点32分又进入ATM机房。两人将一破纸袋套在李永武的头部,一人用啤酒瓶继续砸李永武头部,另一人则用脚猛踹李永武上身,两名施暴男子9点33分才饶过李永武,殴打的时间只有不到3分钟。但当公安民警赶到时,李永武头上在冒血,脸上、身上、旁边的衣服、被子都被鲜血染红,李永武的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右前额各有4厘米伤口,颅内少量出血”。可见,这两个人殴打李志武时有多么疯狂。
“行政拘留”未必是对肇事者的最终处罚,但怎么判确实令人心忧
“行政拘留15天”可能仅仅是开始
哈尔滨殴打流浪汉一事引起大家公愤,除了施暴者手段凶残,更大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施暴者“被判行政拘留15日”,有网友戏言,“这不是告诉人们对流浪者施暴没什么大不了的吗?”
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司法程序的常见误解。“已被判行政拘留15天”并不代表这就是对肇事者的最终处罚。一般而言,普通殴打致伤行为有的处刑事拘留,有的处行政拘留。但即便是行政拘留,在验伤后,如果达到一定标准,也可能会转为刑事拘留,并被检察院提起刑事起诉。事实上,去年河南新郑一起针对流浪汉的殴打致伤事件,就是开始时对肇事者处以行政拘留,在鉴定为重伤二级后,转为刑事拘留,并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在哈尔滨这起案子中,因“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天也只是一个最初的处罚决定。如果流浪汉被鉴定为轻伤以上,那么转为刑事拘留,并以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同样也是存在的。因此不必过于着急地抨击公检法轻易放过了肇事者。
不过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这个流浪汉在被初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之后,自己悄然离院了,很可能没来得及做司法鉴定。如果这个流浪汉就这么找不到了,无法做鉴定,那么打人的这两个流氓可能就只能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但对“殴打流浪者被轻判”的担心并非多余
网友对行凶者“被判行政拘留15日”的不满,除去对司法程序存在误解外,原因还在于人们对流浪者这种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保障确实没多少信心。事实上,司法部门也认为流浪汉是弱势群体,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特意把“随意殴打流浪乞讨人员”作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依据之一,是要进行严惩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殴打流浪汉处罚往往并不重。曾有媒体报道,2005年,湖北竹山县6名无业青年吃过夜宵后,一人提议找个人打打玩,于是这6人对一名流浪汉进行殴打直至其昏迷,后经司法鉴定,流浪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这6人才被判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处以8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
而在2013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有一起更让人难以服气的判决。据判决书,被告人何少伟、刘剑锋、崔松(均系保安)在珲春市医院保卫科监控室发现,曾经被撵走的流浪汉暨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医院门诊3楼沙发上睡觉,便由刘剑锋将其带到保卫科监控室,由何少伟、崔松用胶皮棍、拳脚多次殴打被害人。这样的暴行在当晚连续发生三次,致流浪汉李某某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然而,因医院赔偿了50万,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三人均仅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
我们无法得知,所谓的“受害人家属”与流浪汉亲疏关系到底如何,但一般而言,流浪汉往往是举目无亲的。在凶手有心花钱减刑,而几乎无人主张流浪汉权益的情况下,没有人知道法院对重判凶手的决心有多大。
流浪汉的悄然离去,折射出这个群体维权困难
流浪汉往往无力也不愿进行维权
在这起案件中,前面提到的流浪汉李永武悄然离院,一个令人心酸的细节就是,他不仅没有向公检法机关提起控告,也没有向施暴者进行索赔,目前生死未卜,不知所踪。
李永武的个人的遭遇反映出流浪乞讨人员维权之难,一方面是流浪乞讨者本身已是社会的最底层,知识和文化水平很低,生活极度贫困,对自身权利认识模糊,即使权利受到损害,他们也没有能力维护。而且关于流浪者的研究显示,很多流浪乞讨者非常“认命”,对于自己的生存尊严的要求非常低,也缺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愿。
虽然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这类机构对流浪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是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很多流浪乞讨人员连救助站都不愿意去,怎么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呢?
代流浪汉维权,则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在保障流浪汉法律权益方面,刑事方面的前面已经说过了。实际上,相比于针对流浪乞讨者的刑事犯罪,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民事权利是更大的难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一旦流浪者民事权利收到损害,如果其不提起诉讼,就无人可以为其争取权益,而他们常常没有这个能力。
近年来,有民政局为流浪汉代理提出诉讼的做法。2005年9月,一无名流浪女(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安徽桐城市内因交通事故重伤,构成一级伤残,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出院后,在社会福利院进行康复治疗。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县民政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共计45万余元。经调解,赔偿16.25万元给社会福利院,由其负责流浪女的生活后续治疗。
但这种做法并不总是得到认可。同年在江苏高淳的两起撞死无名流浪人员车祸,同样在检察机关建议下, 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 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 但县法院却认为民政局没有代理资格,驳回民政局起诉。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确实,从法律角度而言,民政局代为诉讼会存在各种个样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但民政局也要“上阵”不就说明对流浪汉的民事权利保障缺失到什么地步了吗?
可以期待的解决方法,是公益诉讼制度尽快建立起来。在此之前,则应尽快修改救助管理办法,细化救护管理站的职责,明确救助站在无名流浪人员索赔方面的民事原告主体资格。
有人说,当一个国家的国民普遍懂得去尊重比自己状况差的弱势群体时,那么这个国家离真正的文明一定不会太远。如果我们做不到尊重,那么至少应该做到不欺辱。
哈尔滨殴打流浪汉的两名施暴者手段非常残忍:事发当晚,流浪汉李永武在一家银行的ATM机房熟睡。晚上9点30分,他俩走进ATM机房。其中一名黑衣男直接抡着啤酒瓶就朝着李永武面部砸去,由于用力过猛,施暴男子的啤酒瓶两度脱落。在猛踹李永武数脚后,施暴黑衣男走出ATM机房,并在屋外的玻璃门处观察。整个过程持续1分30秒。
随后,这两名男子9点32分又进入ATM机房。两人将一破纸袋套在李永武的头部,一人用啤酒瓶继续砸李永武头部,另一人则用脚猛踹李永武上身,两名施暴男子9点33分才饶过李永武,殴打的时间只有不到3分钟。但当公安民警赶到时,李永武头上在冒血,脸上、身上、旁边的衣服、被子都被鲜血染红,李永武的伤情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左右前额各有4厘米伤口,颅内少量出血”。可见,这两个人殴打李志武时有多么疯狂。
虽然目前仍然缺乏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安全状况的权威研究,但只要网上搜索一下,就会发现流浪汉被殴打非常普遍:《男子在郑州闹市暴打流浪汉 强迫其舔鞋底》、《六壮汉鞭打裸体流浪汉 大学生拍下打人过程》、《女孩郑州街头流浪多年 称屡次遭人殴打性侵》《河南一流浪老人遭醉汉群殴 眼睛几乎失明》……2012年阳光报曾发表题为《西安流浪汉生存调查:经常无端被地痞流氓殴打》的文章,一名流浪汉告诉记者,在流浪过程中,吃饭睡觉是主要问题,但有些时候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人身安全,他们晚上只好睡在一起以求自保。
河南一流浪老人遭醉汉群殴,眼睛几乎失明
“行政拘留”未必是对肇事者的最终处罚,但怎么判确实令人心忧
“行政拘留15天”可能仅仅是开始
哈尔滨殴打流浪汉一事引起大家公愤,除了施暴者手段凶残,更大的不满主要集中在施暴者“被判行政拘留15日”,有网友戏言,“这不是告诉人们对流浪者施暴没什么大不了的吗?”
这实际上是一种对司法程序的常见误解。“已被判行政拘留15天”并不代表这就是对肇事者的最终处罚。一般而言,普通殴打致伤行为有的处刑事拘留,有的处行政拘留。但即便是行政拘留,在验伤后,如果达到一定标准,也可能会转为刑事拘留,并被检察院提起刑事起诉。事实上,去年河南新郑一起针对流浪汉的殴打致伤事件,就是开始时对肇事者处以行政拘留,在鉴定为重伤二级后,转为刑事拘留,并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在哈尔滨这起案子中,因“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天也只是一个最初的处罚决定。如果流浪汉被鉴定为轻伤以上,那么转为刑事拘留,并以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同样也是存在的。因此不必过于着急地抨击公检法轻易放过了肇事者。
不过这个案子的特殊之处在于,这个流浪汉在被初步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之后,自己悄然离院了,很可能没来得及做司法鉴定。如果这个流浪汉就这么找不到了,无法做鉴定,那么打人的这两个流氓可能就只能被处以行政拘留15天。
但对“殴打流浪者被轻判”的担心并非多余
网友对行凶者“被判行政拘留15日”的不满,除去对司法程序存在误解外,原因还在于人们对流浪者这种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保障确实没多少信心。事实上,司法部门也认为流浪汉是弱势群体,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特意把“随意殴打流浪乞讨人员”作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依据之一,是要进行严惩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殴打流浪汉处罚往往并不重。曾有媒体报道,2005年,湖北竹山县6名无业青年吃过夜宵后,一人提议找个人打打玩,于是这6人对一名流浪汉进行殴打直至其昏迷,后经司法鉴定,流浪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这6人才被判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处以8个月至1年的有期徒刑。
而在2013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有一起更让人难以服气的判决。据判决书,被告人何少伟、刘剑锋、崔松(均系保安)在珲春市医院保卫科监控室发现,曾经被撵走的流浪汉暨被害人李某某在该医院门诊3楼沙发上睡觉,便由刘剑锋将其带到保卫科监控室,由何少伟、崔松用胶皮棍、拳脚多次殴打被害人。这样的暴行在当晚连续发生三次,致流浪汉李某某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然而,因医院赔偿了50万,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三人均仅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十年。
我们无法得知,所谓的“受害人家属”与流浪汉亲疏关系到底如何,但一般而言,流浪汉往往是举目无亲的。在凶手有心花钱减刑,而几乎无人主张流浪汉权益的情况下,没有人知道法院对重判凶手的决心有多大。
流浪汉的悄然离去,折射出这个群体维权困难
流浪汉往往无力也不愿进行维权
在这起案件中,前面提到的流浪汉李永武悄然离院,一个令人心酸的细节就是,他不仅没有向公检法机关提起控告,也没有向施暴者进行索赔,目前生死未卜,不知所踪。
李永武的个人的遭遇反映出流浪乞讨人员维权之难,一方面是流浪乞讨者本身已是社会的最底层,知识和文化水平很低,生活极度贫困,对自身权利认识模糊,即使权利受到损害,他们也没有能力维护。而且关于流浪者的研究显示,很多流浪乞讨者非常“认命”,对于自己的生存尊严的要求非常低,也缺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意愿。
虽然目前我国的一些地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这类机构对流浪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但是在“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下,很多流浪乞讨人员连救助站都不愿意去,怎么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务呢?
代流浪汉维权,则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在保障流浪汉法律权益方面,刑事方面的前面已经说过了。实际上,相比于针对流浪乞讨者的刑事犯罪,维护流浪乞讨人员的民事权利是更大的难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意味着一旦流浪者民事权利收到损害,如果其不提起诉讼,就无人可以为其争取权益,而他们常常没有这个能力。
近年来,有民政局为流浪汉代理提出诉讼的做法。2005年9月,一无名流浪女(精神病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安徽桐城市内因交通事故重伤,构成一级伤残,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出院后,在社会福利院进行康复治疗。在检察机关的建议下,县民政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主张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共计45万余元。经调解,赔偿16.25万元给社会福利院,由其负责流浪女的生活后续治疗。
但这种做法并不总是得到认可。同年在江苏高淳的两起撞死无名流浪人员车祸,同样在检察机关建议下, 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 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 但县法院却认为民政局没有代理资格,驳回民政局起诉。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院审理维持了原判。
确实,从法律角度而言,民政局代为诉讼会存在各种个样的问题,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但民政局也要“上阵”不就说明对流浪汉的民事权利保障缺失到什么地步了吗?
可以期待的解决方法,是公益诉讼制度尽快建立起来。在此之前,则应尽快修改救助管理办法,细化救护管理站的职责,明确救助站在无名流浪人员索赔方面的民事原告主体资格。
有人说,当一个国家的国民普遍懂得去尊重比自己状况差的弱势群体时,那么这个国家离真正的文明一定不会太远。如果我们做不到尊重,那么至少应该做到不欺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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