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撞了无名流浪者,陷入了一场法律的死循环

“本来该保险公司承担的我承担了,
该我承担的我也承担了。
但是保险公司应该赔给我的它为什么不赔呢?”
1不慎撞死流浪人员
周刚,是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人,2014年12月17日凌晨3点开车回家途中,不慎撞死一名流浪乞讨人员。
事故发生时周刚被迎面而来的大货车车灯强光照射,只觉得撞到什么东西,不过想想三更半夜的一定不会是人,就没在意。开出一公里后发现车身上有血迹,大惊失色的他立即掉头往回开。赶到现场时警察已经到了。
周刚车子是租来的,保险手续齐全。他知道只要自己没有毒驾、酒驾、逃逸等行为,保险公司就会负责赔偿。法律上对于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罪,一般不会重判。如果积极赔偿,还可能获得缓刑。

2015年12月1日,仁寿县检察院以周刚涉嫌交通肇事罪向仁寿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告知周刚,积极赔偿会有减轻刑罚的机会。他主动上交12万元家属赔偿款,并如愿获得了轻刑,判决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2“消失”的12万元

但让周刚没想到的是,被撞人的特别身份,让他陷入一场困局之中。
周刚觉得,因为他租来的车是有保险的,出事故保险公司有责任赔偿。当初面临审判,没有时间和保险公司交涉,现在刑事判决下来了,周刚就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赔偿金。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并不同意。
原来事故发生1年了,被周刚撞死的老人身份还没有查明。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交通事故中死者身份不明确时,赔偿金由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而这个机构一般设在当地交警队内部。当初周刚主动提出赔偿时,法院找到交警队来代表家属收钱。而交警队则想到了这个管理机构。

2015年12月12日,交警队以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名义收了周刚主动交来的12万元赔偿金。

而保险公司认为,仁寿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未经法律授权的。代收无名氏赔偿金的合格主体,必须要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来授权,四川省的授权不够格。所以周刚给他们12万赔偿金是不合法的,他们不能认。如果死者身份确定,他们会直接将赔偿金支付给家属。
这下子,周刚蒙了。
3看似无解,出路何在?
交通肇事,保险手续齐全,赔偿金本该由保险公司出,周刚自己主动支付。保险公司说,收钱的基金管理中心没有法律授权,不予支付。基金管理中心说,钱是通过法律程序给的,不能退。想来想去,周刚有了新思路。
2016年7月,生活陷入困顿的周刚将仁寿县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告上了法庭。他和代理人认为,管理中心收钱并不合法,属于不当得利,应当退还。
但法院认为,周刚是出于对无名氏的赔偿,而管理中心是代无名氏家属保管,并没有从中得利,于是驳回了他的诉讼。

事情到了这里,周刚感觉自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如果死者身份一辈子确定不了,那周刚的12万元赔偿金永远都要不回来了吗?

普法时间

Q1: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陷入了一个法律上的怪圈。他想赔钱,发现赔的对象不对,想要回来,发现那个对象也没办法把钱退给他。这个冲突时怎么造成的呢?
A1: 在强制保险实行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专门说到这个问题。如果要到保险公司去领这个钱,必须是他(死者)的亲属,假定说亲人一下子找不到,那么也可以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去领。
Q2: 您特别强调了这个法律是意味着什么?
A2: 就是说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规呢,一个是行政法规,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还有一个是地方性法规,就是各个地方省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还有规章有这么几层。它(司法解释)现在说的呢,除非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有规定才行,不是法律规定的,这个授权就不能当领取的主体。我们这个案例当中提到的《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这是地方性法规。那么四川省的法规也规定了一条,就是如果死了人没有亲属来领取,可以让救助中心,你可以去向保险公司把钱领出来。这个基金会去把它提出来的话,对老百姓将来来拿的时候程序上要方便得多。假定说,一直没有亲人来那怎么办呢?那么这个钱在救助中心来说,这个资金就拿来专门来给大家服务了,就给其他事故当中的那些受害人来服务的,那么这个还是用在公益事情上。不是把钱像保险公司那样放在那儿,就变成某一个公司所有了。
Q3: 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个司法解释,它的地位其实是高于各地出台的这些法规的对吧?
A3:只能说最高人民法院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它对于所有的法院都有拘束力,你不到法院去,它管不着你。你要是后来非要到法院来解决不可了,法院说我有一个司法解释在这儿,我要按这个来。
Q4: 既然现实的情况是,各地成立的这些基金会它可以解决很多实际的问题,那我们是不是要在法律上给它一个授权呢?
A4:好几个省有这类规定,但是地方性法规大部分到了法院就不行了。也有的地方行,这个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因为地方性法规法律法规授权,地方性法规的这个权力只要你上位法没有非常明确的说明,我只要不跟你抵触我就可以规定。省一级的人大是很有权威的,所以有的省,它就按这个来。这样一来以后,产生了新的一个矛盾,司法活动不统一了。所以现在也只有一个办法,那只好就是比如说省人大或者是其他的代表们,可以向(出台)司法解释的最高法院提出一个意见。看看能不能把这个司法解释再完善一下,也可以比如说向全国人大提个意见,它在制定《道路交通法》或者是实施细则这一方面问题的时候能不能够把这一条也写进去。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个人觉得地方性法规的这个规定,还是比较适应现在这个需要。